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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張文棟
林牧平
被 告 蘇雷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83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除就下列有關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加記理由要領外,餘僅記載主文。
二、被告辯稱本件原告所請求之門號電信費,係被告遭脅迫所申辦,惟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認,難認被告所辯為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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