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聲,92,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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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吳秀春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2264號)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34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惟查聲請人固曾對相對人提起上開訴訟,然已撤回起訴在案,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符,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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