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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1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桃園市木匠的家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楊敏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時未陳報債務總金額,且事實及理由欄內未記載原因事實,亦未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上開補正債務總金額計算,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1,110 元後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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