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709號
原 告 曾傳凱
被 告 林辰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述。
二、法院判斷:依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17號判決得認定原告因被告之詐欺行為受有財產上新臺幣150,000元損害,原告之請求,可以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