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1914,202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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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914號
反訴 原告
即 被 告 陳葶臻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反訴 被告
即 原 告 戴名揚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陳葶臻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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