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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2070號
原 告 游惠莉
被 告 陳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72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7%,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2年2月16日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里○路○段000巷0弄0號1樓,徒手毆打原告之頭部,致原告受有頭部外傷及先兆性流產等傷害,為此請求醫療費新臺幣(下同)9,72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12,000元及慰撫金200,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1,720元。
二、被告則以:因為原告外遇才打她,且這幾年所有開銷都是我在支付,目前已經沒有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本件侵權行為案件涉犯刑事傷害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後,業經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534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貳拾日在案,此有原告提出之聯新國際醫院驗傷診斷書、該案刑事判決等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頁、第22至2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㈡茲就原告請求賠償項目,分述如下:⒈醫療費部分:原告主張為治療上開傷勢及所衍生之創傷、後遺症,共支出醫療費9,720元等語,有診斷證明書、醫療收據可參(見本院卷第7至15頁)。
經核前開收據總金額為9,920元(計算式如附表),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此部分原告之請求,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原告固稱因上開傷勢須回診及參加調解而無法上班,共計請假12天,受有12,000元之薪資損害等語,有請假證明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6至43頁)。
惟查調解部分,乃原告因蒐集證據、調解、出庭以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行為,為其公民訴訟權利之行使,縱因此而支出一定之勞費,亦難認與本件事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回診部分,前開請假證明未載有原告請假假別,而原告是否確實受有扣薪損失之事實,尚非無疑,準此,原告此部分主張,應予駁回。
⒊慰撫金部分: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查原告因被告上開過失行為,受有前揭傷害,堪認原告因此受有精神上一定之痛苦,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咸為有據。
本院審酌被告侵權情節及原告所受傷勢程度,兼衡兩造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衝突始末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50,000元為適當,逾此數額之請求,則屬過高。
⒋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59,720元【計算式:9,720元+50,000元=59,720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9,72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編號 日期 醫院 科別 金額 1 112年2月16日 聯新醫院 急診醫學 1,300元 2 112年4月22日 聯新醫院 醫事處醫事課 200元 3 112年4月25日 聯新醫院 醫事處醫事課 1,200元 4 112年4月24日 長庚醫院 耳鼻喉科 490元 5 112年5月3日 長庚醫院 耳鼻喉科 510元 6 112年7月26日 長庚醫院 耳鼻喉科 490元 7 112年8月18日 長庚醫院 神經內部科 530元 8 112年9月1日 長庚醫院 神經內部科 490元 9 112年3月24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390元 10 112年3月27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190元 11 112年4月6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290元 12 112年4月10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290元 13 112年4月17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290元 14 112年4月20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290元 15 112年7月12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890元 16 112年7月15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290元 17 112年7月20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290元 18 112年9月7日 全心診所 一般內科 100元 19 112年3月10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20 112年3月17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21 112年3月24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22 112年4月8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23 112年4月22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24 112年5月5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25 112年9月9日 陳炯旭診所 精神科 200元 合計 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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