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2162,2023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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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1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禎長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謝新棟之遺產稅核定書、遺產登記資料及除戶謄本,暨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上開遺產稅核定書所列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具狀補正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及被繼承人謝新棟之繼承系統表、各繼承人之繼承比例表,暨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陳報被繼承人謝新棟遺產清冊所列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不動產部分,應提出如鑑價機構之鑑定報告或近期買賣成交金額等,但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此認定訴訟標的價額;

動產、股票存款等部分,則依起訴當時交易現值定之)。

若該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614,214元,則以該全部遺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反之,則以該債權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6,72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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