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2295,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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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295號
原 告 黃榆庭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被 告 林子喬


上列原告黃榆庭因被告林子喬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壢簡字第188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74號)。
因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金額其中新臺幣(下同)11萬3000元部分,非屬被告所涉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竊盜罪範圍,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要件,因此原告就該部分應另行繳納裁判費用。
查上開訴訟標的金額為11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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