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758,2023070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58號
原 告 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智元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皇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於民國112年3月14日所提起訴書狀未簽名或蓋印,格式部分顯有缺漏,且就其主張被告楊智元應給付款項包含租金、罰單、停車費等項目,然起訴狀卻僅提出汽車租賃合約單與明細列表,實則租賃與還車時間、罰單等費用均無對應單據,此經本院審查後,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日內,提出蓋印或簽名之起訴書狀及完整單據,該項裁定於112年6月28日由原告法定代理人黃新光本人收受,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可稽。

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前開應為之書狀及證據資料,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紙存卷足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