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保險小,680,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68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張語蓁
陳倩玉
被 告 甘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23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同法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1年1月14日14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因倒車不慎撞擊原告所承保,訴外人聯和採購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

經原告查證屬實後賠付必要修復費用共新臺幣(下同)19,350元(其中工資為14,700元、零件為4,650元),原告經扣除附表所示零件折舊費用後,仍有16,324元之損害。

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3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以:我在倒車,是系爭車輛自己撞過來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是依上開說明,以下僅就(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二)系爭車輛是否與有過失?(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記載理由要領如下:

(一)被告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⒈按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次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0條第2款規定:「汽車倒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應顯示倒車燈光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

⒉查被告自陳其在上開地點倒車,並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又依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及此,足見被告具過失甚明。

揆諸前揭規定,被告自應就系爭車輛之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系爭車輛是否與有過失?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被告固辯以是系爭車輛在其倒車開過來碰撞等語,然被告並未就系爭車輛有何過失乙節舉證說明,本院自無從為有利被告之認定,被告所辯,難認有據。

(三)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若干?⒈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3項定有明文。

又所謂必要修復費用,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⒉系爭車輛之修理以新零件更換被毀損之舊零件,則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

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查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8年10月,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1年1月14日,已使用2年4個月,則零件4,650元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623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14,700元,合計為16,323元,原告在此範圍內之請求,應屬有據,超過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院審酌原告敗訴部分甚微,仍應由被告負擔全部過訴訟費用為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650×0.369=1,7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650-1,716=2,934
第2年折舊值 2,934×0.369=1,08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934-1,083=1,851
第3年折舊值 1,851×0.369×(4/12)=228第3年折舊後價值 1,851-228=1,623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