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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簡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戴貴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徐戴貴珠對於民國11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3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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