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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1083號
原 告 陳晉盛即佳電企業社
被 告 鴻翔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瑞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黃瑞卿為被告鴻翔居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70、178條規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時,以訴外人李雅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惟李雅麗具狀表示已辭任主任委員,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黃瑞卿,有桃園市政府觀音區公所回函資料附卷可稽。
惟本件無人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黃瑞卿為被告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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