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1221號
原 告 陳氏紅妹
被 告 詹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原告固主張兩造於民國112年4月3日9時56分時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0號發生交通事故,被告故意倒車撞擊原告車輛致原告車輛受損,故請求機車修理費等共計新臺幣(下同)60,000元等語。
惟查,原告未提出車損照片,無法證明被告倒車行為造成其車損。
從而,原告請求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