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158,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5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温立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900元,及自民國10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除就下列有關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加記理由要領外,餘僅記載主文。

二、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而契約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依一般客觀之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事人實際上所受損害及債務人如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

本院審酌原告因被告遲延清償所受積極損害、所失利益,通常為該借款再轉借他人後之利息收入或轉作他項投資之收益,然近年來國內貨幣市場之利率已大幅調降,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按年息18.25%計算之違約金,尚屬偏高,殊非公允,本院認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違約金,應酌減為按年息5%計算為適當。

至原告逾此部分之違約金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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