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170,2024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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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7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鄭偉廷
楊子瑤
被 告 吳峰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692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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