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192,2024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92號
原 告 傅芷芹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被 告 陳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
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