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195,2024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19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鄭俊煒
謝孝晴
被 告 李庭瑀(即李煥樟之繼承人)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碧華(即李煥樟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李煥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6,172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0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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