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29,202304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邱碧慶
被 告 鄒佳玲(即李白楓)




鄒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51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訴訟標的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附表:
編號 本金金額(新臺幣) 應收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起訖日 年利率 1 7,510元 1.275% 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自111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年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1.4%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12日止 2.4% 自111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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