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229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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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292號
原 告 潘彥丞

被 告 陳泰忠 籍設桃園○○○○○○○○○(現應送 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5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6月15日0時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肇事機車)搭載訴外人即共犯蔡慶榮,行經桃園市○○區○○路000號鴻星餐廳前時,見原告所有放置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無人看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前開時、地,由蔡慶榮徒手將系爭機車推往桃園市龍潭區溪洲橋頭旁之草叢藏放,被告再騎乘肇事機車搭載蔡慶榮離開現場,二人以此方式共同竊取系爭機車得手。

蔡慶榮並於竊得系爭機車後,另拆卸並取走上開普通重型機車之椅墊、電瓶各1個,致原告受有修車費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目前在服刑,只能從被告在監獄賺取的錢扣給他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與蔡慶榮共同竊取系爭機車等情,有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417號判決在卷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堪信原告之主張,故原告請求被告就上開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法有據。

惟依本案刑事判決,系爭機車除椅墊及電瓶遺失外,其餘已發還給原告,從而僅得認定原告因被告之竊盜行為受有椅墊及電瓶之財產上損害。

又查系爭機車之維修估價單(見本院卷第24頁),其中坐墊、電池部分之維修費為4,300元,此修繕金額雖未分列零件、工資費用,惟依通常維修行情,維修價額應包含零件及工資費用,且原告已證明系爭機車因被告而受有該部分損害,本院審酌系爭機車受損部位及修復項目,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核定系爭機車修復之工資與零件比例應為1:1,即零件、工資費用均為2,150元。

系爭機車出廠年月為101年,距本件事故發生日即111年6月15日,使用已逾3年,零件部分經計算折舊後為215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工資2,150元,被告應賠償原告之維修費用以2,365元為必要【計算式:215元+2,150元=2,365元】。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件系爭債權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依前揭規定,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9月19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足憑(見審附民卷第7頁),是被告應自112年9月20日起負遲延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365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延遲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上開範圍所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本件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並未繳納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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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2,150×0.536=1,152
第1年折舊後價值 2,150-1,152=998
第2年折舊值 998×0.536=53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98-535=463
第3年折舊值 463×0.536=248
第3年折舊後價值 463-248=215
第4年折舊值 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5年折舊值 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第11年折舊值 0
第11年折舊後價值 215-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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