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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314號
原 告 丁○寶 (真實姓名、地址詳附表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丁○成 (真實姓名、地址詳附表對照表)
葉○岑 (真實姓名、地址詳附表對照表)
被 告 韓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刑事附帶民事),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述。
二、法院判斷:依本院111年度易字448號刑事判決得認定原告因被告之幫助詐欺行為,受有新臺幣5,000元之損害,從而,原告之請求,可以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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