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282號
原 告 陳福生
被 告 王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壢金簡字第2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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