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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556號
原 告 朱昱星
上列原告朱昱星與被告楊富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以書狀補正請求鐵門修繕新臺幣10萬元之相關估價維修單據、統一發票影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書狀及後附資料文件影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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