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05號
原 告 環東大道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瑞鵬
被 告 林曉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芷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鄭涵勻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