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小,61,2023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61號
原 告 東森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珏嘩
被 告 姚彤華
訴訟代理人 李鴻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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