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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12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余啟豪
陳怡穎
被 告 連九棠
連健筌
連洪棠
潘連瑞娥
廖連瑞秋
連瑞榮
連瑞桃
連月華
甘承鑫
甘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4,452元。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以書狀變更聲明為:被告與訴外人連翊均就被繼承人連忠鼎所遺如附表一標的所示之遺產,應由被告與訴外人連翊均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52元,並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揆諸前開說明,爰予以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紀榮泰
法 官 周仕弘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一
編號 標的 持分 面積 公告現值 土地現值 1 桃園市○○區○○段000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649平方公尺 3,200元/平方公尺 2,076,800元 2 桃園市○○區○○段000號土地 公同共有1/1 570平方公尺 3,200元/平方公尺 1,824,000元 3 桃園市○○區○○段00號建號建物 公同共有1/1 課稅現值509,100元 4 存款 全部 華南銀行50元、郵局43,920元、觀音區農會86,186元
附表二
姓名 應繼分 連健筌 1/9 連洪棠 1/9 連九棠 1/9 連翊均 1/9 潘連瑞娥 1/9 廖連瑞秋 1/9 連瑞榮 1/9 連瑞桃 1/9 甘承鑫 1/27 甘宇勝 1/27 連月華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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