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1599號
原 告 黃建慧
被 告 邱益賢
邱奕信
邱益藤
邱麗娟
黃秋皓
黃昱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關於附表一編號1項目權利範圍欄「10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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