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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2045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立智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一)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54建號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0號建物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及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二)具狀補正記載起訴狀上被告林〇〇之姓名及年籍資料,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理 由
一、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爰命原告應具狀補正如主文(二)所示事項。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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