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穎榛(原名:蔡惠芬)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3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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