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52,2024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52號
原      告  陳適婷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楊喬閔律師
            彭志煊律師
被      告  陳盺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四時,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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