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582,2023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陳志勝
法定代理人 劉修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陳志勝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82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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