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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原 告 黃明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賢炆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全體(即被告黃賢炆、彭金標、彭及達、彭文鶯、彭及江、彭明政、彭明俊、張美鴻、黃元勛、林秋珠、黃明石、黃明順、黃明進、黃明傳、黃棉煉、黃塗龍、黃教清、黃教成、黃銘煌、黃雅羚、黃怡婷、黃勝財、何吉妹、黃元龍、黃小容、陳秋玉,以下合稱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以利送達。
二、若被告已死亡,請查報該名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且應陳報前開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確認是否追加為本件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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