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896,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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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896號
原 告 黃明平
訴訟代理人 黃建智
被 告 如附表一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各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於各共有人。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查原告林美東訴請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核屬因不動產分割涉訟且位於本院轄區,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除被告黃明石、黃明進、黃棉煉、黃塗龍、黃教成、陳秋玉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因兩造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無法達成分割之協議,且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面積僅有1728.21平方公尺,倘以原物分配語個共有人,各共有人所取得土地面積甚小,不利一般農業機具耕作,無法達到農業使用之經濟效益,亦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3、4款得分割之事由,故系爭土地無法原物分割,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黃明石:我希望不要用變價分割的方式拍賣土地,系爭土地上沒有房子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黃明順、黃小容:尊重法院判決等語。

㈢被告黃明進、黃棉煉、黃塗龍、黃教清、黃教成:系爭土地被我們其他人所有土地包圍在中間,如果拍賣會有額外的糾紛,建議不要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目前空著,上面有人種植作物,原告若想買賣系爭土地,可以和我們協商等語。

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㈣被告陳秋玉:對於原告請求無意見,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

㈤其餘被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為棄繼承而來,且為附表二所示之共有人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

另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就系爭土地均未訂有不分割之契約,因共有人眾多,無法協定分割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附表二所示共有人之戶籍謄本為證,且為上開到場之被告所不爭執,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則本院綜合辯論意旨與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原告得訴請分割系爭土地⒈按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次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耕地係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第1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於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

又上開條例所定耕地不得分割,係為防止耕地細分而設,並非不許耕地共有人以原物分配以外之方法以消滅其共有關係,而訴求分割共有物之目的,即在消滅共有關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16號裁判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編定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屬上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即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之限制。

如依上開最高法院判決所示,如未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仍得予以分割。

次查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為兩造所共有,其等之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惟兩造無法協定分割方法等情,均如前述。

且系爭土地現共有人數27人,其中9人為89年5月16日、90年、102年、104年、106年分割繼承取得;

1人為95年因配偶贈與取得;

3人為100年、111年因買賣取得;

13人為100年、101年、105年、107年因繼承取得,是其等均係於89年1月4日農發條例修正施行後新成立之共有關係,亦不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3款所規定之情形,依此可知,系爭土地依法不得原物分割。

是依前揭規定,本件原告基於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法律地位,請求本院准為系爭土地之變價分割,於法有據。

本院審酌前揭一切情事,認依共有人之意願、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系爭土地尚不適宜採取原物分配,或併用部分原物分配及部分變賣而以價金分配之分割方法,原告所主張變賣系爭土地,而以將價金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即附表二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之方式分割,應屬可採。

㈢被告黃明進、黃棉煉、黃塗龍、黃教清、黃教成主張不同意變價分割,原告若要買賣可與其等協商等語,實則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定有明文,因此於系爭土地變賣時,仍得視變賣時之市場行情、該等土地斯時之使用狀況、兩造本身之經濟能力、財務調度狀況等,再行選擇是否參加競標,以取得該等土地之整體利用,亦可選擇由其他第三人競標,以取得更高之價金分配,或由其他第三人競標後,再行決定是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行使優先承買權,對兩造而言更有彈性,且有利而無害,另就兩造共有人而言,得以透過市場競價之良性競爭方式,享受之利益更大,而該等土地亦可發揮更大之經濟效用,避免土地細分,促進社會整體經濟發展。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之規定,請求准將系爭土地予以變價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院復依系爭土地之性質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一切情狀,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為適當,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查分割共有物事件乃具有非訟事件性質,系爭土地既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定,原告因而提起訴訟,而兩造各自主張之分割方法,僅供法院參考,由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縱法院認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有理由,因兩造均因係爭土地之分割互蒙其利,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職權酌定兩造依附表二訴訟費用負擔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附表一 被告編號 姓名 住址 1 黃賢炆 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00號 2 彭金標 新竹縣○○鄉○○村0鄰○○路0段00號 3 彭及達 新竹縣○○鄉○○村0鄰○○街00巷0號 4 彭文鶯 新竹縣○○鄉○○村0鄰○○街0巷0號 5 彭及江 新竹縣湖口鄉孝勢村8鄰民權街36之4 6 彭明政 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7 彭明俊 新竹縣○○鄉○○村0鄰○○街0巷0號 8 張美鴻 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9 黃元勛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整編前:桃園市○○區○○里00鄰○○○000號) 10 林秋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12樓之1 11 黃明石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12 黃明順 新北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黃雪晶 同上 13 黃明進 新北市○○區○○街0號2樓 訴訟代理人黃榮源 同上 14 黃明傳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15 黃棉煉 新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 16 黃塗龍 新北市○○區○○路00巷0號 17 黃教清 新北市○○區○○路0巷0弄00號 18 黃教成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 19 黃銘煌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0 黃雅羚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21 黃怡婷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2 黃勝財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23 何吉妹 桃園市○○區○○路00號 24 黃元龍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5 黃小容 新北市○○區○○街○段00巷0號4樓 26 陳秋玉 苗栗縣○○鄉○○村0鄰○○○○00號 訴訟代理人李錦榮 苗栗縣○○市○○里00鄰○○路00號
附表二 編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 1 黃賢炆 40分之1 負擔40分之1 2 彭金標 24分之1 負擔24分之1 3 彭及達 120分之4 負擔120分之4 4 彭文鶯 120分之4 負擔120分之4 5 彭及江 120分之4 負擔120分之4 6 彭明政 120分之4 負擔120分之4 7 彭明俊 120分之4 負擔120分之4 8 張美鴻 24分之1 負擔24分之1 9 黃元勛 40分之1 負擔40分之1 10 林秋珠 56分之1 負擔56分之1 11 黃明石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2 黃明順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3 黃明平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4 黃明進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5 黃明傳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6 黃棉煉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7 黃塗龍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8 黃教清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19 黃教成 560分之27 負擔560分之27 20 黃銘煌 560分之9 負擔560分之9 21 黃雅羚 560分之9 負擔560分之9 22 黃怡婷 560分之9 負擔560分之9 23 黃勝財 40分之1 負擔40分之1 24 何吉妹 40分之1 負擔40分之1 25 黃元龍 40分之1 負擔40分之1 26 黃小容 16分之1 負擔16分之1 27 陳秋玉 16分之1 負擔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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