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2,壢簡,923,20240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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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92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廖阿妹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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