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保險小,292,202408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9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王俊傑  
            陳書維  


被      告  土屋光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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