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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76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陳世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路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在新竹市縣○○市○○○○道0號南向88公里900公尺處,另有原告所提出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審酌應訴之便利性,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住所地所在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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