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1029,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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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02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林益溪 
被      告  馮堯翔即馮堯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16元,及其中新臺幣39,423元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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