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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400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吳翠菱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石硯之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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