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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鳳君
相 對 人 賴嬿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賴嬿婷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鈞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81863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
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
為此,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然經查詢本院案件繫屬結果,聲請人並未提出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是聲請人之聲請顯然不符上開規定,其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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