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134,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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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34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陳雅萍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涵律師
被 告 蕭辰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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