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3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陳佳宜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永宏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8),及同小段520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與異動索引。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更正起訴狀載明全體相對人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香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