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536,2024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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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36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吳子炫
被 告 王任苡(即王家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前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應併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之本金、及起訴前1日之利息、違約金,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29,151元(計算式參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29,1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9,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9,9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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