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566,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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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66號
原 告 吳武勝即富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原告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中歷簡易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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