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663,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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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663號
原      告  周宗毅 

訴訟代理人  吳典哲律師
被      告  彭月鳳 
訴訟代理人  歐龍山律師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至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對原告債權不存在;

(二)被告應返還系爭本票予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

嗣原告於訴訟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08年11月4日於桃園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509建號建物設定之抵押權塗銷」,其追加塗銷抵押權登記不動產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故訴訟標的金額已超過50萬元,使本件訴訟已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2項之範圍,且兩造無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爰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發票日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發票人
到期日
108年10月30日
CH283809
250萬元
周宗毅
未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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