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簡,936,2024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邱憲瑋  

被      告  劉○賢    (真實姓名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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