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保險小,272,2024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保險小字第27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陳君儀 
被      告  羅品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49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