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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司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郭順成
郭陳秋祝
相 對 人 新北市新店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周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自陳積欠相對人房屋貸款債務未為清償,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房地產,然該執行債權金額與執行標的之房地產價格顯不相當,為此聲請調解。
次查,相對人具狀表示無調解意願,有民國113年3月26日民事陳報狀(無調解意願)附卷為憑。
從而,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顯無調解必要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故依上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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