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1088,202407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088號
原 告 陸雋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為私法人,主事務所設立在臺北市南港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