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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14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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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孫譽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而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在卷可憑。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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