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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祝麗婷
被 告 陳華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連江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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