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民事-CLEV,113,壢小,136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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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祝麗婷 
被      告  陳華安 


訴訟代理人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連江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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