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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7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許方如
被 告 潘奕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2,17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52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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